当前位置:找法网>桂林律师>七星区律师>刘庆才律师 > 亲办案例

表见代理PK无权代理

作者:刘庆才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2-08-17 23:15 浏览量:642

 

之所以用这个标题,是因为近期判结的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比较有意思,虽然我方当事人最终胜诉,已实现其诉讼目的,但就该案涉及的表见代理问题在实践中客观存在,确有必要与大家交流探讨,以便对大家今后如何正确处理该类案件提供点有益的参考。

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,本律师提出的关于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意见在一审未获得采纳,一审法院采信了对方代理律师的观点,认定该合同因没有当事公司的签名或盖章而无效,我方当事人系无权代理。二审开庭后,经合议却完全采信了我的意见,认定该构成表见代理。终审判决与一审判决天壤之别,究竟谁的观点更符合法律规定?有必要根据该案事实加以厘清。

鉴于该案情节特殊,如直接将该判决书公布,即使使用化名,该行业的人仍可能对号入座,为避免给当事人,特别是败诉方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,本律师在案情分析方面将去除与之联系不大的其它争议焦点,单独分析该争议焦点。

案情简介: 王某系包工头,其挂靠A建设公司揽活,20XXXX日其已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,合同除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,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、盖章生效。B公司、王某在该合同签字、盖章后,交王某带回A公司签字、盖章。在交A公司盖章、签字前,王某便组织人员开始施工,在施工中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大损失,A公司见此便拒绝签字、盖章,因而发生纠纷。在此之前,王某与A公司的几次建设施工业务均是按照上述方式签订、履行合同。

A公司的代理律师观点:1、该建设工程合同对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明确、特别约定,即必须经过B公司、A公司双方在合同上签字、盖章生效后才发生法律效力,且从“契约自由”原则分析,该项约定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,并无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因而该约定有效,该合同并未生效,也就自然对A公司无约束力;2、王某以A公司名义签订的该合同系王某擅自签订的,事前未征得A公司同意、事后也未得到A公司追认,系真正意义上的无权代理,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王某承担;3、尽管之前确实存在王某签字后便施工,然后才将合同交付该单位签字、盖章的合同签订、履行方式,但由于得到了A公司的事后追认,因而之前合同对A公司有效,而本次合同显然情况完全不同,不能人为混淆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。”,第四十四条规定:“依法成立的合同,自成立时生效。”。本案争议合同显然是采取合同书的形式签订的,因此,A公司主张该合同未成立、对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确实有法条支持。另外,该合同还特别约定了生效的前提,即必须有合同的双方AB公司同时在该合同上签字、盖章的法律行为,而本案显然不满足该条件。

 王某行为是否属于狭义上的无权代理,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十八条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,未经被代理人追认,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,由行为人承担责任。”所规定的无权代理?单从该合同的签订形式看,尽管王某挂靠该公司经营,但其并非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,而且签订合同时也未获得该单位的授权委托,合同签订后该单位又拒绝追认。因而,A公司提出王某行为确实具备无权代理行为的诸多表象特征,这也是一审法院采信的关键所在。

  然而表象终归是表象,正确判断案件的法律属性必须究其实质。本案中,王某不仅一次使用完全相同的方式、方法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、履行建设工程合同,数个合同行为相互之间联系程度十分紧密,签订、履行行为具备连续性、同一性特点,构成一个有机整体。从之前合同签订、履行情况来看,尽管王某属于无权代理,但合同双方均认可王某的代理行为,特别是作为被代理的A公司在明知情况下一直认可其的代签行为,从未提出任何异议。毫无疑问,这足以给任何一个缔约相对方有理由信赖其完全有权代表A公司签订、履行建设工程合同,这不仅符合生活常理,亦是诚信缔约的本质要求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该代理行为有效。” 在本次缔约之前,A公司并未通过有效方式告知B公司,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使B公司知晓王某已无权代理其与B公司签订、履行建设工程合同,而B公司作为缔约相对方,在签约情势未发生任何改变时,无须苛刻其对王某的缔约代表权作出超乎常规的审查,换而言之,王某此时即使已无签约代表权,只要无证据证实B公司签约时知情,则从法律事实上判断,仍能得出“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”的结论。

  综上,一审法院对本案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存在较为片面、机械的分析、理解,导致了适用《合同法》的错误,二审法院依法改判,支持我方当事人的观点是正确的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桂林律师    刘庆才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2817

在线咨询刘庆才律师

律师综合信息

  • 用户推荐热度: 5.0

  • 累计帮助用户量:16325

  • 好评:367

咨询电话:13737729205
找法网二维码

微信扫一扫,关注律师微信